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最后一学年不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本人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违纪与处分
第四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者;组织、参与邪教、非法传销活动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劳动教养者,处以刑事拘留者或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偷窃、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诈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除负担医疗费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伤害他人者
1、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挑起事端者
1、指使、煽动、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教唆或胁迫他人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者,按本条第一款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提供凶器者
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帮助,但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从事卖淫、嫖娼或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诬告、诬陷、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账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喝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喝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喝酒造成不良影响者;召集他人喝酒或为他人提供喝酒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喝酒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不听劝阻,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指定公寓以外住宿,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或上级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种赢利活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者
(一)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作弊者,情节较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再次违纪者,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对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并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减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的师范类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停发其国家师范类学生助学金;
(二)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奖学金、资助金和其它困难补助的评定;
第三章处分权限与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决定,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其中刑事类的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武保处负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的报武装保卫处审核,违反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违反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察看,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各学院一般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等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武保处、民培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反馈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最终处分决定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由所在学院及时向学生家长寄发学生违纪处分通知书,并妥善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其它后续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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