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学院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工作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对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致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给学校、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全体教职员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
(一)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对象为学院行政管理及相关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学院领导、各系、部、所、室、中心主任、副主任、教辅及场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不注重道德修养,品行不端者;
2.上下班纪律松散,经常性迟到、早退、旷工者;
3.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奖项评定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者;
4.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资金或违反规定擅自招生、乱收费者;
5.在各类考试和招生等工作中失密、泄密者;
6.对上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事故;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或指使、授意下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7.违犯“三重一大”规定,违规进行物资采购者;
8.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失火、盗窃等重大安全事故者;
9.对下级部门或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10.部门内部搞不团结,不与其他部门协作,不执行上级和学院领导指示、决策,擅自作主,影响学校、学院整体工作部署者;
11.工作能力水平低下,拒绝、推诿或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服务保障校院工作,令教职工不满意者;
12.不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传播有违社会公德、封建迷信、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图片、视频;
13.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者。
(二)教师问责 问责对象为全体专任教师。
1.违反师德师风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2.对学校、学院做出的决定或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者;
3.在各类招生、考试、考核评优、职务评聘、奖项评定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者;
4.教学行为不规范,不按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工作者;
5.在院级及以上机构组织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中,教学成绩较差者;
6.学生测评分值低于学校相关规定,经考察认定应给予问责者;
7.迟到、早退,随意调课,违规办班、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者;
8.在师生内部搞不团结,随意散播谣言,造成不良影响者;
9.上课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者;
10.《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四、问责方式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行政处分;
5.低聘或待聘;
6.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7.《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中规定的责任追究的方式。
五、问责程序
1.学院办公室对违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书面建议,一般情况下,未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直接谈话;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启动问责程序;重大(特大)问题应交由学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2.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者可暂停其工作;
3.调查组应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向学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4.调查终结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办公室应在《问责决定书》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问责对象对问责结果如有异议,可自收到问责结果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领导或办公室申请复核。如无异议,则按问责结果
六、问责办法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 2013-2015 九州平台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 | 邮政编码:730070 | 管理员入口
联系电话(传真):0931-7971472 | 甘公网安备62010502000818号 陇ICP备170004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