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中国)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九州(中国) 发布时间:2023-03-09 浏览量:444


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责任,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依据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请假

学院教职工因有事、生病、晚婚、生育、探亲以及出国、访学、留学、学习等,均需办理相关书面审批手续。

1、事假:事假在15天以内者均由学院领导审批,超过15天者,由学院领导签注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按旷工处理。

2、病假:病假在30天以内者均由学院领导审批,超过30天者,由学院领导签注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病假超过一个月,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病历、处方及相关检查资料(市内须由兰州市三甲级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3、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丧假一般3天(路程假除外),若需延长者,按事假对待。

4、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一般产假为180天,遇寒暑假顺延。

5、探亲假:教职工控望配偶或父母,可请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假期,按国家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须写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处方(市内须由兰州市三甲级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2、请假必须由本人(本人不在时可由其委托人)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有效。除特殊原因外,不得事后补假。

3、教师请假,须由本人提前联系好代课教师,然后依次经系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批同意。

4、教辅人员请假,须依次经所在系部中心主任、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同意。

5、行政人员请假,须经行政副院长、党委书记审批同意。

6、在学院兼行政管理职务(副主任以上职务)的教师、教辅人员请假,须按照以上第34条规定办理后,再经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同意。

7、院领导请假,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同意后,由书记在请假条上签字,报学校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

8、请假书面材料须交学院办公室留存。教职工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对待。

三、请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在按正常程序办理的规定时间内的事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内的工资正常发放。

2、事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扣发半个月津贴;两周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

3、病假在两周以上、三周以内者,扣发半个月津贴;三周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其工资标准从第二个月起,按国发[1982]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经学院同意派出的国内外各类留学、访学、进修、攻读学位和进博士后工作站等脱岗人员的基本岗位津贴,按照学院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执行。因公出国(境)请假按照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类请假参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1、请假未准、超假、续假未准而未上岗者或拒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者,均按旷工对待。

2、凡寻衅斗殴者,停职期间按旷工对待。

3、事假、病假和丧假遇国家规定的公休日不顺延。

4、无故旷工1天,年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并扣除相应岗位津贴;无故旷工累计15天,年终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1年内累积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上报学校辞退。

5、教职工大会、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除津贴200/·次。

6、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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